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5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處罰人   陳誼培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8年9月16日中市警太分
偵字第1080035657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誼培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陳誼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以108年度中秩字第123號裁
定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裁定)確定,且執
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處罰人陳誼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以原裁定裁以處罰鍰3,000元,原裁定於108年8月16日確定
。聲請機關於108年9月3日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8年9月5
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聲請機關之宏龍
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處罰人其
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10日內即108年9
月16日起至108年9月25日(聲請書誤戴108年9月6日起至108
年9月16日止)前完成繳納。雖聲請機關於被處罰人罰鍰繳
納期間內提出本件易以拘留之聲請,然本件於聲請易以拘留
期間,被處罰人其罰鍰應完納期限已屆滿仍未至聲請機關完
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可憑。則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
完納甚明,並有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及確定函、執行通知單
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堪認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㈡、再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依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
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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