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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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重利等案件,犯嫌重大,嗣經通緝到案,經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且未予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執行,故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於96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