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丙○○
乙○○上列被告甲○○犯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重利等案件,業經公訴人以94年度偵字第9766號提起公訴,及以95年度偵字第5973號移送併案審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55號繫屬審理在案。然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業經合法送達,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拘提無著報告各1件附卷可稽;另本院依法傳喚具保人丙○○、乙○○2人須帶同被告甲○○遵期到案開庭,惟上開具保人
2人經合法送達後,均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陳明被告甲○○之現所在地,而上開具保人丙○○留存卷內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現為空號,具保人乙○○留存卷內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則暫停使用等情,此亦有本院傳喚具保人丙○○、乙○○之傳票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95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甲○○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甲○○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上開具保人2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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