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右 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嫌殺人等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十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屆滿前,予以延長押二月,惟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個月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之重刑,本院認被告前項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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