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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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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