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朱桂萱
送達代收人  蔡伶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重輝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載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
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
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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