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葶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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