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原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有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記載:「Z000000000號」,顯然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