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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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戊○○、乙○○、丙○○○、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