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0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振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27條之與幼年女子性交或猥褻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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