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0號原告 劉邦淦 被告 黃歆茹 (原名: 黃智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歆茹(原名:黃智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歆茹(原名:黃智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24,65
0元,應繳裁判費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497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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