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鍾清榮 原告 黃娘妹 原告 鍾清煙 原告 鍾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維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