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 鄒秋來
蔡美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告 陳建俊
陳建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按起訴時該返還土地之範圍依現行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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