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郭柏彥郭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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