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鍾貴美
被   告  陳子玄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原告鍾貴美與被告陳子玄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查本件原告鍾貴美起訴主張伊係屏東縣○○鄉○○段○○○○號
土地所有權人,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61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通行之面積約1.66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之
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700元等情,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2元
【計算式:1.666700=111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鍾貴美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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