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鍾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永源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回復電號:0000-0000-000號電錶得
正常使用,惟並未陳報回復電表正常使用所需之費用,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陳報請求被告回復電表正常使用所需價額,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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