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許政堃 相對人即債務人 包純力
管珮包謝福妹
一、債務人包純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包純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管珮如 、包謝福妹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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