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1月22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1分之1。嗣債務人甲○○各於97年2月7日、97年3月1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800,000元、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7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
102年3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分別自97年9月1日、97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00,000元、4,200,000元、911,2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款契約書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