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涵妮雷京 瑜及 陳偉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雷京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確認債務人姓名究係為雷京「瑜」?亦或為雷京「」?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陳報應加付應收利息百分之30違約金之部分,是否於債務人借款時借據已填妥,或另有約定?若無違約金之約定,則無法請求違約金,是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有無違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