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 吳秉璁 被上訴人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本訴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56,320元(第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共4,909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計算式:4909×公告現值480元=2,356,32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又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125,000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以上本訴及反訴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