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反訴原告 吳秉璁 反訴被告 陳深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反訴原告對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秀麗 與反訴被告陳深池提起反訴,請求該2人給付25萬元及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71規定,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陳深池給付者應為12萬5千元(25萬元÷2=12萬5千元),合先敘明。惟反訴被告陳深池並非本訴之原告,亦非反訴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陳深池提起反訴,自不備反訴之要件。從而,反訴原告於本訴之訴訟繫屬中對反訴被告陳深池提起本件反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