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 吳秉璁 被上訴人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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