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LOETPHANANUSAK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金額90,700元,聲請狀陳述請求金額91,195元,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