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徐翠蘭 訴訟代理人 廖于萱 被告 吳慶祥
吳慶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壹、原告應補正之事項: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足以識別各共有人之姓名、住址)。
貳、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被告2人是否於分割後仍保持共有。
二、系爭地上物為何人所興建,是否領有使用執照?
參、兩造應補正之事項:系爭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兩造利用其土地通行至公路?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