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淑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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