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聲請人 余立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世軒 、 陳淑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提供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聲請人 余立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世軒 、 陳淑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提供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