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天助 准予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報債權人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及聲請狀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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