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46號聲請人鉅釜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郎 代理人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弘耀精業│華南商業│106年8月31日│25,851元│MD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永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