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許睿柔 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前列許元騰即侯雅玲之繼承人、許睿柔即侯雅玲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許世崇 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4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通譯徐建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侯雅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640元
,及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
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