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告 許元騰侯雅玲 之繼承人

許睿柔 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前列許元騰即侯雅玲之繼承人、許睿柔即侯雅玲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許世崇 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4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通譯徐建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侯雅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640元

,及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

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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