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簡契於警訊時所為之證言。
3、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4、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取締非法搜索報告、交通部電信總局南區電信監理站非法電台及電波干擾處理報告表、嘉義縣梅山鄉電波訊號分布簡圖、同步錄音紀錄各一份,現場照片十一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發射機│一部│├──┼──────────────────┼─────────────┤│二│混音器│一部│├──┼──────────────────┼─────────────┤│三│光碟切換接收機│一部│├──┼──────────────────┼─────────────┤│四│立體音卡匣座│一部│├──┼──────────────────┼─────────────┤│五│光碟播放機│一部│├──┼──────────────────┼─────────────┤│六│功率放大器│一部│├──┼──────────────────┼─────────────┤│七│激勵器│一部│├──┼──────────────────┼─────────────┤│八│數位立體聲接收器│一部│└──┴──────────────────┴─────────────┘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