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請人群特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啟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