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 詹翔文 被告 王興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為租佃爭議事件,經原告聲請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因調處不成立,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處理,核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相合。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命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包括其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原告已於同年7月12日收受上開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迄至本件駁回之日止,原告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亦均未到庭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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