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3
0元及168,76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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