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甲○○相對人即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律師費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0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送達費用│1464元││├─────────┼─────────────┼──────────┤│共計│1464元││├─────────┼─────────────┼──────────┤│相對人應負擔數額│9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