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羅俊興 法定代理人 羅林富女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 律師
金學坪 律師被告 陳盈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盈旭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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