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林崙 訴訟代理人 林秀靜 被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林換 林義章 林阿招金枝 林尚豫 林芬蘭 林芳伶 吳鴻奎 律師即 林煌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之代理人 游弘誠 被告 林鴻坤
林條桂林石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院曾依原告所陳報被告林朝龍之地址寄送起訴狀繕本及文書,惟經郵務機關以無該地址退回本院,致本院無法送達,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林朝龍之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18),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158,258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1/48,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5,815元。
【計算式:158,258元×414平方公尺×13/18×1/48=985,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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