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美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4,056元│MJ0000000│102年8月31日│││有限公司游美麗│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