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