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乙○○
1號相對人甲○○
1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及民國95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80,000及3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6日及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民國95年7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及民國95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及300,000元,合計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月26日及民國95年7月6日,利息及遲延利息依年利率6%計算,違約金依年利率24%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三星鄉│大德││1102-4│建│││130│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9│宜蘭縣三│宜蘭縣三│鋼筋混凝│1層│2層││││128.88│屋頂突出│19.02││全部│││1││星鄉中興│星鄉大德│土加強磚│64.44│64.44│││││物││││││││路32-1號│段1102-4│造(2層││││││││││││││││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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