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裁判案由:盜匪等主文甲○○共同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有期徒刑拾月。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