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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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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