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林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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