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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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壬○○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相對人戊○
丙○○卯○○乙○○甲○○庚○○○辛○○C○○○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相對人A○○住彰化縣
亥○○住基隆市B○○住彰化縣丁○○○住彰化縣玄○○住彰化縣午○○住彰化縣地○○住彰化縣寅○○住彰化縣丑○○住臺北縣癸○○住南投縣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巳○住同上相對人子○○住同上
戌○○住彰化縣天○○住彰化縣申○○即 蕭茂午
住彰化縣酉○○即蕭茂午之
住同上未○○即蕭茂午之
住同上宙○○即蕭茂午之
住同上宇○○即蕭茂午之
住同上黃○○住彰化縣辰○○住台北縣樹林市○○里○○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遲誤提出期間者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1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天○○、C○○○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之金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天○○、C○○○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西武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當事人│├──────┼───────┼──────────────┤│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定費│87,780元│聲請人預納47,670元。││││相對人天○○預納40,110元。│├──────┼───────┼──────────────┤│第一審複丈費│86,000元│聲請人預納62,000元。││││相對人天○○預納12,800元。││││相對人C○○○預納11,200元。│├──────┼───────┼──────────────┤│第一審地政規│1,050元│相對人天○○預納。││費│││├──────┼───────┼──────────────┤│合計│185,070元│聲請人預納119,910元。││││相對人天○○預納53,960元。││││相對人C○○○預納11,200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賠償之金額(新臺幣)││姓名│││├────┼────────┼───────────────┤│申○○、│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899元,連帶賠││酉○○、│10000分之75│償相對人天○○405元,及連帶賠││未○○、││償相對人C○○○84元。││宙○○、││││宇○○│││├────┼────────┼───────────────┤│甲○○│10000分之275│應賠償聲請人3,297元,賠償相對││││人天○○1,484元,及賠償相對人││││C○○○308元。│├────┼────────┼───────────────┤│丙○○│10000分之254│應賠償聲請人3,046元,賠償相對││││人天○○1,371元,及賠償相對人││││C○○○284元。│├────┼────────┼───────────────┤│戊○│10000分之254│應賠償聲請人3,046元,賠償相對││││人天○○1,371元,及賠償相對人││││C○○○284元。│├────┼────────┼───────────────┤│丁○○○│10000分之390│應賠償聲請人4,677元,賠償相對││││人天○○2,105元,及賠償相對人││││C○○○436元。│├────┼────────┼───────────────┤│卯○○│10000分之769│應賠償聲請人9,221元,賠償相對││││人天○○4,150元,及賠償相對人││││C○○○861元。│├────┼────────┼───────────────┤│乙○○│10000分之355│應賠償聲請人4,257元,賠償相對││││人天○○1916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397元。│├────┼────────┼───────────────┤│玄○○│10000分之447│應賠償聲請人5,360元,賠償相對││││人天○○2,412元,及賠償相對人││││C○○○501元。│├────┼────────┼───────────────┤│辰○○│10000分之524│應賠償聲請人6,283元,賠償相對││││人天○○2,828元,及賠償相對人││││C○○○587元。│├────┼────────┼───────────────┤│午○○│10000分之822│應賠償聲請人9,857元,賠償相對││││人天○○4,436元,及賠償相對人││││C○○○920元。│├────┼────────┼───────────────┤│寅○○│10000分之801│應賠償聲請人9,605元,賠償相對││││人天○○4,322元,及賠償相對人││││C○○○897元。│├────┼────────┼───────────────┤│壬○○│10000分之408│經與相對人天○○、C○○○預納││││之訴訟費用抵銷後,無庸賠償。│├────┼────────┼───────────────┤│庚○○○│10000分之150│應賠償聲請人1,799元,賠償相對││││人天○○809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168元。│├────┼────────┼───────────────┤│地○○│10000分之81│應賠償聲請人971元,賠償相對人││││天○○437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91元。│├────┼────────┼───────────────┤│辛○○│10000分之248│應賠償聲請人2,974元,賠償相對││││人天○○1,338元,及賠償相對人││││C○○○278元。│├────┼────────┼───────────────┤│C○○○│10000分之969│應賠償聲請人3,891元,賠償相對││││人天○○1,757元。│├────┼────────┼───────────────┤│丑○○│10000分之182│應賠償聲請人2,182元,賠償相對││││人天○○982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204元。│├────┼────────┼───────────────┤│巳○│10000分之122│應賠償聲請人1,463元,賠償相對││││人天○○658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137元。│├────┼────────┼───────────────┤│子○○│10000分之122│應賠償聲請人1,463元,賠償相對││││人天○○658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137元。│├────┼────────┼───────────────┤│癸○○│10000分之122│應賠償聲請人1,463元,賠償相對││││人天○○658元,及賠償相對人龍││││鳳山寺137元。│├────┼────────┼───────────────┤│亥○○│10000分之195│應賠償聲請人2,338元,賠償相對││││人天○○1,052元,及賠償相對人││││C○○○219元。│├────┼────────┼───────────────┤│B○○│10000分之195│應賠償聲請人2,338元,賠償相對││││人天○○1,052元,及賠償相對人││││C○○○219元。│├────┼────────┼───────────────┤│A○○│10000分之195│應賠償聲請人2,338元,賠償相對││││人天○○1,052元,及賠償相對人││││C○○○219元。│├────┼────────┼───────────────┤│黃○○│10000分之298│應賠償聲請人3,573元,賠償相對││││人天○○1,608元,及賠償相對人││││C○○○334元。│├────┼────────┼───────────────┤│戌○○│10000分之370│應賠償聲請人4,437元,賠償相對││││人天○○1,997元,及賠償相對人││││C○○○414元。│├────┼────────┼───────────────┤│天○○│10000分之1377│經與聲請人、相對人C○○○預納││││之訴訟費用抵銷後,無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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