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