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