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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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之部分,已因被告自承犯罪,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另結。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