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53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明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件請求票據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