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紫芸原名陳春美.上列受行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陳紫芸之出生年月日「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4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陳紫芸之出生年月日「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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