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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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1號聲請人 林泳鰡 相對人 何秀鳳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本院所為100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民國100年5月20日100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判決文中第14頁第4、5行處,恐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00年5月20日100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其判決文中第14頁第4、5行處,所列者乃該案被告於100年1月11日所提出之答辯狀之答辯理由,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