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因本件被告吳政緯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100年5月9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發現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撤銷前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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